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食药、工商) |
发布时间: 2019-01-15 15:42:16 信息发布人:本站编辑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创优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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