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申明:办理使用登记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电梯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并承诺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6、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7、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8、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0、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1、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1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13、设备停用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向原登记机关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书; 14、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有效消除该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5、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