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工商)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双打”办打假发[2014] 8号;《商标法》第6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80条。 | 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商标注册、许可使用证明;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委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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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商标法》第5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所列的商标侵权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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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告监督管理 | 广告内容及广告经营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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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标印制行为 | 商标印制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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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标使用行为 | 商标使用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第六章、第七章。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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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竞争行为 | 竞争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反垄断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八条。 | 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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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直销企业直销活动 | 直销活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七章;《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 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 现场检查 | 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擅自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三)超出直销产品范围直销的违法行为;(四)以欺骗、误导手段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五)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违法行为;(六)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七)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违法行为;(八)直销员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违法行为;(九)违反直销产品价格进行推销的违法行为;(十)违反直销付酬、退货规定的违法行为;(十一)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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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行为 | 合同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4号令)《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经纪违法行为和拍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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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 电子链接标识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企业存在网站的,检查该企业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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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履行职责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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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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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负责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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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销售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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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是否公布消费者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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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交易行为 | 区市场监督部门 |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场内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是否有相关的手续,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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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商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持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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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经营者是否遵守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的交易收据,在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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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资经营企业 | 农资经营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农资经营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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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流通领域商贸企业 | 流通领域商贸企业的商品质量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 | 现场检查 | 销售的商品是否有经工商部门抽查检验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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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状况 | 即时信息公示状况 | 区市场监督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8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 企业是否按规定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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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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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公示状况 | 区市场监督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8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 企业公示年报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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